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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明确 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信息来源: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字体:【

 

 

 

 

 

 

湖供发〔202144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明确

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供销社,湖州供销集团:

为进一步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统计同口径比较方法的函》和浙江省供销社《关于做好统计同口径比较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统计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供销系统统计口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统计口径

根据《浙江省供销社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门开放办社的有关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基层社、社会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等法人单位均为供销社统计对象范围。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没有产权关系、存在系统组织管理关系的单位,必须具备“承认供销社章程、使用供销社标识,并且与供销社签署了社务指导关系协议”前提条件,才能纳入供销社统计对象范围。凡既没有产权关系,又不具备组织管理关系前置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均不再纳入供销社统计范围。

二、本级企业统计口径

各级供销社本级企业的统计口径,必须以产权联结为基本条件,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情况,所有企业都要纳入统计范围,包括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的企业都要纳入,如市供销集团统计营收和利润的口径应包括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的华城资产公司、经合投资公司,参股的新仁经编公司。各区县供销社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管理的企业均须按企业全部纳入。若存在市、区、乡镇供销社和多个系统出资企业共同投资的企业的,原则上纳入到股权占多数的供销社和企业中,不得重复统计。如市供销集团和南浔区供销社共同参股的湖州田里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纳入到股权占多数的市供销集团(20%)。同时,对已歇业、停产,没有经营数据和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及时剔除,并在剔除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供销社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在供销社系统统计直报中及时剔除。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供销社、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统计工作,层层落实统计口径要求,真正做到应统尽统,数据全面真实。全力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给予配备专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给予必要的保障,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市社经济发展部联系(联系人:范旻,联系电话05722092353)。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1217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