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供发〔2021〕14号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州市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28日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内部审计工作在市社党委、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会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接受纪检、巡察、审计部门以及市社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市社内部审计对象为市社本级、直属企业(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社所属单位)。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负责对所属社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市社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经济责任、建设项目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内审人员管理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内部审计基本原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有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后续教育制度,应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保障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集体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对市社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市社作出的决议、制定的制度和下达的目标任务、本单位战略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五)重要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六)采购管理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九)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年度考核审计等专项审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市社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市社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社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市社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经市社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内审机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提出审计意见,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如有异议的,内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内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经领导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六)内审机构有权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组织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特殊事项可组织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和内审人员联合审计。
第十六条选聘的中介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
(二)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要积极利用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内审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在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点目标任务推进、决策部署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社有资本运营和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
第十九条 对市社所属单位,做到年度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必审、主要领导离任必审、重大建设项目完工必审、企业改制重组必审、企业清算必审、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必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社资委、纪检、人事、财务、资产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加强日常内部审计和专项审计的结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联合出具报告、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内部监督的合力。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市社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披露和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未落实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内审机构指导和监督市社所属单位内部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市社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市社所属单位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市社所属单位内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法律、法规、市社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内审机构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社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社所属单位内审机构应按要求向内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等材料;
(三)重大事项以及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调查结论;
(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对市社所属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开展内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市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社财会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21日印发的《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制度》(湖供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