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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信息来源: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字体:【

 

 

 

 

 

湖供发〔202126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的通知

 

市社机关各部室: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已经市社党委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

202183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节约费用开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市供销社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一条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第二条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供销社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支付款项及时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条 供销社(包括市社全资公司)的投资分红、房屋租金、资金使用费等,应根据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资金使用协议书等指定专人负责收取。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

第六条 经费开支应以节俭为原则,各类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支出:一次费用支出在500元(含)以下,由经办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财会审计部审批;5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以下,经办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财会审计部审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费用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和5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分别由市社主任办公会议和市社党委会决定,由经办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财会审计部审验,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一次支出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审批。

    工会支出:30000元(不含)以下,由工会经办人签字、财会审计部审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工会主席审批;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和50000元(含)以上的重大开支,分别由市社主任办公会议和市社党委会决定,由工会经办人签字、财会审计部审验、财务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审核、市社主要领导审批。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由办公室主任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部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报部室主要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批。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和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除外出进行招商考察活动和联系工作以外均需附上相关通知。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探亲假的差旅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会议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按照《湖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湖财行〔201599号)执行。会议承办处室在会前填写《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经办公室、财会审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承办。处室办理结报时,须附有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签到代表名单、正规发票以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对未经批准的会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4.接待费。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批公务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个,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不提供住宿。工作餐开支标准原则上参照会议伙食费标准执行,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负责接待处室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清单》,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接待费报销时须提供《公务接待审批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正规发票、消费清单。对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6.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

7.慰问费。在职干部职工及家属的慰问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室一并探望,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

对下属企业(含原下属企业)军转干部及困难职工的慰问,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提交市社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儿统医疗费。市社在职干部职工的子女且户口在湖州市,并在出生后办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至高中毕业,由市社在职干部职工填写小儿统筹申请书经配偶单位确认、组宣人事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可在市社享受小儿统筹医疗。小儿统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年度内医疗费总额不足500元的,差额部分可领取现金作为奖励。儿统医疗费超过500元的,单位对自负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比例门诊为60%、住院为80%。发生重大疾病,儿统医疗费自负部分超过1万元的,由单位给予重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为自负总额1万元以上部分的60%。就医范围为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范围为使用医疗保险卡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就医时未使用医疗保险卡则不予报销。

9.修缮费。办公楼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及往来款项管理

第七条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目要日清月结,做到款相符,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

2.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天收取的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过夜,确保资金安全。

3.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结算。

4.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租、出借银行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条 往来款管理

报销费用须具备正规发票、经办人及部室负责人签字、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等手续,方可报销。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的除外:

1)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2)单位离退休人员报销的有关费用;

3)实习生和传达室人员的零星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清理报废、出售等,由办公室写出报告、财会审计部审核后报市社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账、卡与核算、核对制度。必须对现存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建立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真实准确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情况。保证、卡、标签和物资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含土地)有偿转让的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以及盘盈盘亏,必须报市社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报废损失金额较大的可在两年内摊销。

第六章 资金出借及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不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借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社财会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湖供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20218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