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供发〔2021〕31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供销社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9月1日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党员和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市供销社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反对铺张浪费,推动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清廉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21〕30号)、《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湖纪〔201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具体包括三大类:①市供销社机关在编人员;②社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③党组织关系在市供销社机关的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嫁娶、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带头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和奢侈浪费歪风。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操办结婚嫁娶事宜宴请亲朋人数单方应当控制在200人(20桌)以内,双方共同宴请的应当控制在300人(30桌)以内。
党员、干部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党员、干部一般不操办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从俭从简办理。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
(二)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侵占公私财物;
(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
(四)借机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五)借其他亲属名义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实行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应当至少提前15日填报《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员和干部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1),事后10日内如实填报《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2)。
党员、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事后10日内如实填报《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事前、事后报告表均一式二份。一份向市社党委报告,一份报市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等;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员和干部
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
姓 名 | 联系方式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喜庆事项 | ||||
拟操办 情况 | 时 间 | 地 点 | ||
宴请标准(元/桌) | 宴请 人数 | |||
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
本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员和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姓 名 | 联系方式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操办事项 | ||||||
实际 操办 情况 | 时 间 | 地 点 | ||||
宴请标准 (元/桌) | 宴请人数 | |||||
规定 执行 情况 | 事 项 | 有 | 无 | |||
有无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 | ||||||
有无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侵占公私财物? | ||||||
有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 | ||||||
有无借机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
有无借其他亲属名义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 ||||||
有无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 ||||||
有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无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 ||||||
有无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经核查发现未如实报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是否知晓? | 知晓( ) | 不知晓( ) | ||||
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 | ||||||
本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