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供委〔2021〕21号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委员会关于完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湖供委〔2019〕9号)予以废止。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依据市供销社领导工作分工,进一步完善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一、“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行政(执法)审批事项,对五项工作进行分工负责:
1.财务工作由市供销社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金顺明分管;
2.人事工作由市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冯海英分管;
3.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金顺明分管;
4.物资(服务)采购工作由具体采购事项的分管领导分管;
5.行政(执法)审批事项由具体审批事项的分管领导分管。
实行“五不分管”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仍对五项工作负总责,支持分管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二、“末位表态”制度
凡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发挥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集体决策前应向全体班子成员充分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存在严重分歧的,应推迟作出决定。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同志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