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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8信息来源:办公室字体:【

 

 

 

 

 

 

湖供委〔202121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委员会关于完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湖供委〔20199)予以废止。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193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依据市供销社领导工作分工,进一步完善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

一、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行政(执法)审批事项,对五项工作进行分工负责:

1.财务工作由市供销社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金顺明分管;

2.人事工作由市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冯海英分管;

3.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金顺明分管;

4.物资(服务)采购工作由具体采购事项的分管领导分管;

5.行政(执法)审批事项由具体审批事项的分管领导分管。

实行五不分管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仍对五项工作负总责,支持分管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二、末位表态制度

凡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发挥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集体决策前应向全体班子成员充分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存在严重分歧的,应推迟作出决定。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同志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