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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信息来源: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字体:【


 

 

 

 

 

 

湖供发〔202133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

                               202199

 

附件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湖州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市社凭《财政局票据购领证》,从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领的资金往来款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二条 财政票据由市社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审计部出纳为专门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应存放在保险柜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条 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制度。发生票据领用、核销行为,票据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台账,随时掌握票据领用、核销和结存情况。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

第五条 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条 财政票据应每年参加票据年检工作。按照非税中心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市票据中心进行年检。

第八条开具完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当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应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空白财政票据遗失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票据中心,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报废。

第十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2021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