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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管理人员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7字体:【

 

 

 

 

 

 

 

 

 

 

 

湖供委〔202115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管理人员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供销集团、机关各部室: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164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管理人员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社要求,切实加强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供销社)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激发干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供销社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由市供销社向出资企业派出的管理者。

二、管理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从严管理、激励关怀;分级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任免

(一)权限

1.市供销社任免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向出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其他参股、股份合作企业中由市供销社派出的管理者。

2.社有企业任免企业中层以及其下一级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向其出资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其他参股、股份合作企业中由其派出的管理者。

(二)任用条件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勉务实、业务突出,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任用程序

1.选拔任用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过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任职等程序,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2.对于拟提任的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同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3.社有企业任免企业中层以及其下一级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工作方案,应事先书面向市供销社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管理监督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按任免权限分级管理。

(一)日常管理

1.请销假和外出管理。1)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请假和外出均应按级请假、报告。请假或外出1天以内,经营班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供销社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或外出2天,经营班子成员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供销社分管领导审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市供销社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或外出3天及以上,经市供销社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2)请假或外出报告以书面为主,说明去向事由、时间期限等情况。(3)请假归来,要及时销假。

2.考勤、值班、加班等其他日常管理,按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市供销社主动报告。

(二)出国(境)管理

1.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社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人员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

2.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社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参照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执行,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1.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相关报告事项参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712号)规定执行,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年度集中报告后,如个人有关事项有变动,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交市供销社。

3.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对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的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社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关经营行为

1.由市供销社派出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新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应及时退出所持有的股份。

2.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父母、配偶、子女等有亲属关系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3.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利益事项时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五、考核与绩效管理

(一)按照市场化运行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有关规定和做法,结合实际,市供销社建立健全社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之挂钩的薪酬制度。其他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二)社有企业制订实施员工薪酬方案及其下一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事先书面向市供销社报告,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社有企业不得擅自制订薪酬标准,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福利待遇。

六、参公人员企业兼职管理

(一)市供销社机关参公人员在企业兼职,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精神,确需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机关参公人员可到企业兼职。

(二)严格控制参公人员在企业兼职数量,原则上兼职数最多不超过3个。

(三)参公人员兼职不得在兼职企业中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谋取个人利益。

本办法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6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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