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公告禁止和附条件批准案件的基础上,近期开始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自2008年8月至2012年9月30日,商务部无条件批准案件458起,今后将定期汇总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同时,《反垄断法》的三部配套规定已进入最后的论证阶段,有望近期发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透露,这三部规定分别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暂行规定》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规定》。
与此同时,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会上表示:“《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初步建立,相关配套规则尚待完善。而随着上述新的一批规章、指南的出台,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多头管理有待改善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方面,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委员会下设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
根据分工,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2011年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了希捷收购三星电子硬盘驱动器业务;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如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对山东两家药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药价牟取暴利,致相关药企停产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制止各种垄断行为和依法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但在《反垄断法》和相关制度的实践中,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权责不明导致了中国反垄断救济局面失衡。近期,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大案,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爆发的“3Q”大战中也折射出了相关问题。
对此,黄勇表示,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在反垄断工作上取得积极进展,建议3个执法机构合并。即便不能合并,希望现在的协调议事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能够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
规章仍待细化
据悉,2011年至2012年,《反垄断法》实施体系框架正式确立。一方面,中国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继续进行相关行政配套规章制度的研究,并适时出台了两个期待已久的行政规章——《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影响的暂行规定》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印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标志着中国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同步运行的《反垄断法》实施体系正式建立,也为《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而在《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中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第50条这一个法条,且相关表述仅有一句话,高度抽象和原则,并不能适应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根据《报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到2011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尽管配套规定密集出台,仍有学者认为,配套规章的某些规定依然过于笼统,有待出台更细的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对于屡禁不止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原则性禁止规定见于《反垄断法》第16条,然而,无论是发改委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还是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反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仍显粗线条,“倘若能对行业协会的特征、认定原则和认定要件等方面做更详尽的完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将可以得到有效的防止和防范。”
延伸阅读
案例介绍:
2011年11月9日,媒体披露,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在宽带接入及网间互联市场存在垄断行为,正在被进行反垄断调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及反垄断局称,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计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并正式就两家大型国企进行垄断调查。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法学研究所究员王晓晔:《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一般情况下,被调查企业都渴望通过“承诺”来解决案件。因为这不仅可以更快地解决某些事实的、经济评估的或者法律的争议,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认定涉案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可以避免自己的形象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对它们进行罚款,因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企业也没有权利向它们要求损害赔偿。
该案的处理结果对今后涉及国有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有很大影响。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中尽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考虑公平原则,即对相同情况下的违法企业不能存在歧视性待遇。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要轻易对这个案件通过接受被调查企业的“承诺”来解决。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国家有关部门对电信、联通两大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此举的意义在于《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执行正在有力地推动,上述两企业也在积极地进行调整,随着宽带资费的下调,公众将会受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