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供委〔2021〕14号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和《市供销社党委会及主任办公会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市供销社党委会及主任办公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2.市供销社党委会及主任办公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附件1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按规定提交党委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具体按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执行。
第三条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市供销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市供销社授权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经营管理的企业纳入供销集团的成员企业,供销集团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部门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市供销社决定的供销集团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目标责任考核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和发行债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市供销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市供销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供销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市供销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市供销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市供销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市供销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决定供销集团经营班子职数及成员,向供销集团委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事项;
(四)市供销社参公人员在出资企业、社团的兼职审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市供销社及全资控股企业(供销集团)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投资建设项目及对外重要合作项目、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二)供销集团50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市供销社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办公用品采购、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作宣传和购买服务等日常性支出;
(二)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的资金调拨;
(三)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走访慰问、困难补助、信访维稳等支出;
(四)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的捐赠;
(五)供销集团对外借款、担保;
(六)供销集团10万元以上(含)日常性支出;
(七)供销集团单笔3000万元以上(含)重大融资;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提任、推荐干部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职工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报告。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讨论、审议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市供销社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申请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及决策主体
事项 | 具体内容 | 决策主体 |
重大 决策 事项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 党委会 |
(二)市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 党委会 | |
(三)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 党委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 | |
(四)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部门机构设置与调整、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 党委会 | |
(五)需要市供销社决定的供销集团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目标责任考核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和发行债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 | 党委会 | |
(六)市供销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 党委会 | |
(七)市供销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 党委会 | |
(八)市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 党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 | |
(九)市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 党委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 | |
(十)市供销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 党委会 | |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 视情形决定 | |
重要 人事 任免 事项 | (一)市供销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 党委会 |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 党委会 | |
(三)市供销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决定供销集团经营班子职数及成员,向供销集团委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事项; | 党委会 | |
(四)市供销社参公人员在出资企业、社团的兼职审批; | 党委会 | |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 党委会 | |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 (一)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投资建设项目、对外重要合作项目、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二)供销集团50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视情形决定 | |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 (一)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办公用品采购、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作宣传和购买服务等日常性支出;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二)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的资金调拨;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
(三)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走访慰问、困难补助、信访维稳等支出;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
(四)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的捐赠; |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 | |
(五)供销集团对外借款、担保; | 党委会 | |
(六)供销集团10万元以上(含)日常性支出; | 党委会 | |
(七)供销集团单笔3000万元以上(含)重大融资; | 党委会 | |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 视情形决定 |
附件2
市供销社党委会及主任办公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市供销社党委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01单位 |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02会议名称 | 党委会议 | |||||
03主持人 | 王建民 | |||||
04正式与会人员名单 | 王建民、周建祥、陆齐良、冯海英 | |||||
05会议记录部门 | 办公室 | |||||
06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 会前2天 | 07须到会人数比例 | 1/2以上(干部人事问题2/3以上) | |||
08决策形式 | 少数服从多数 | 09通过比例 | 应到会人员1/2以上 | |||
10须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审议上报重要请示和报告; 2.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激励、评选表彰,重要的工作部署推进和扶持奖励措施等; 3.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部门机构设置与调整、重要工作制度制订; 4.市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意识形态、工青妇群团建设等重要工作; 5.市供销社重大的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置; 6.需要市供销社决定的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三重一大”事项; 7.市供销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 8.市供销社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5万元以上(含)投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5万元以上(含)的日常支出、资金调度、捐赠等大额金使用事项; 9.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11补充规则 | ||||||
制 定 单 位 |
中共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 纪要抄送部门和市分管领导 | 市委组织部 夏坚定副市长 | |||
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01单位 |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02会议名称 | 主任办公会议 | ||||||
03主持人 | 王建民 | ||||||
04正式与会人员名单 | 王建民、金顺明、陆齐良、冯海英 | ||||||
05会议记录部门 | 办公室 | ||||||
06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 会前2天 | 07须到会人数比例 | 1/2以上 | ||||
08决策形式 | 主任最后决定 | 09通过比例 | |||||
10须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以及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2.贯彻落实市供销社党委会、理事会决议事项,市供销社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3.市供销社各部门、各区县供销社和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4.市供销社年度重点工作、重大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5.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执行; 5.市供销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资产处置; 6.市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投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 7.市供销社机关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日常支出、资金调度、捐赠等大额金使用; 8.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 |||||||
11补充规则 | |||||||
制 定 单 位 |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盖章) 年月日 | 纪要抄送部门和市分管领导 | 市委组织部 夏坚定副市长 | ||||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