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供发〔2022〕2号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湖州市供销社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供销社,市社机关各部室,湖州供销集团:
根据浙江省供销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供销社统计调查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月10日
湖州市供销社统计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经营服务和组织机构等情况,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制定政策、开展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浙江省供销社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和范围包括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基层社、社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开放办社单位等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调查填报单位的经营情况、为农服务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情况、组织机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四条 通过开放办社吸纳的没有产权关系、存在系统组织管理关系的单位,必须具备“承认供销社章程、使用供销社标识,并且与供销社签署了社务指导关系协议”前提条件,才能纳入供销社统计对象范围。
第五条 各级供销社本级企业的统计口径,必须以产权联结为基本条件,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情况,所有企业都要纳入统计范围,包括合署办公、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统一管理的企业都要分别纳入。
第六条 对各级供销社和多个系统出资企业共同投资的企业的,原则上纳入股权占多数的供销社和企业,不得重复统计。
第七条 对已歇业、停产,没有经营数据和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及时剔除,在剔除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供销社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并在供销社系统统计直报中及时剔除。
第八条 统计调查报告期根据省供销社统一规定,分为月报、半年报、年报,月报调查数据为本月度数据,半年报调查数据为截至调查当年度6月15日、12月15日时点数据或累计数据。
第九条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县以上单位、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下单位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报送数据;采用联网直报方式有困难的县以下单位,可由上级单位或县社机关汇总填报。所有填报单位和各级审核、汇总单位统一登录“浙江省供销社统计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和数据处理。
第十条 市供销社统计调查工作由市供销社经济发展部负责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系统单位的统计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直报平台的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次月5日(9日)和当年度6月20日、12月20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顺延,其它假日不顺延。各单位对需要节假日编制报表的统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假或发加班工资。
考虑到数据上报的时效性,经营数据、财务数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数据均按照确定数据或预计数据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由统计职能部门依法向系统内外公开,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或统计分析等形式印发供销合作社系统。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及各类统计成果可与其他部门或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10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社要按照省供销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所有直报单位均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编码完成后不得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统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业务、财会、合作指导等业务部门的协作,统计部门商财务部门组织指导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填报,进一步提升系统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让统计数据真正成为指导系统工作的风向标,成为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供销社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给予配备专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给予必要的保障,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浙江省供销社。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印发